关于《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说明
一、什么是就业协议书
就业协议书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权利和义务的书面表现形式。就业协议一般由国家教育部或各省、市、自治区就业主管部门统一制表。
1、 毕业生就业协议是毕业生在校时,与用人单位、学校三方协商签订的,是编制毕业生就业计划依据。
2、 毕业生就业协议的内容主要是毕业生如实介绍自身情况,并表示愿意到用人单位就业、用人单位表示愿意接收毕业生,学校同意推荐毕业生并作为两者供需方的见证出现。
3、 就业协议是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关于将来就业的意向的初步约定,并经用人单位的上级主客部门、学位签字盖章,即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毕业生和用人单位不得任意更改,否则将要负有违约的责任。
二、《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管理办法
1、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达成一致意见后,均须签订《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
2、 《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由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制定,毕业生每人只有一式三份。
3、 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复印、复制、翻印;在签订《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时,如果出现破损等情况而不能使用,可持原件到就业指导处申请更换;不得挪用、转借、涂改,否则视为无效。
4、 毕业生在协议书上签署个人意见后,用人单位或学校两方之中有一方在协议书上签字,毕业生即不得单方面终止协议的签订工作。毕业生违约时,必须输完毕与签约单位的解约手续,然后将原协议书交还就业指导处,并换取新的协议书。
5、 毕业生如果不慎将协议书遗失,学校原则上不再补发,到毕业派遣时,毕业生回生源地参加二次分配。若因特殊情况需要补发时,毕业生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由所在院(系)主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负责人签署意见,经就业指导处调查并研究之后酌情处理。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时,就业指导处方予受理:(1)、经核查,协议书确实发球遗失者;(2)、就业指导处收到毕业生的申请书两个星期以上;(3)、毕业生须交纳相当于违约金数额的费用。
6、 凡是通过地方或部委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与用人单位签订《高校我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毕业生,签约时可使用他们提供的《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但是毕业生回校后必须与学校补签《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毕业生如果另有选择,则必须与原签约单位解除所签订的协议。
三、《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VS.劳动合同
《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与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录用毕业生时所订立的书面协议,但两者分处两个相互联系的不同阶段,表现在:
1、《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是毕业生在校时,由学校参与见证的,与用人单位协商签订的,是编制毕业生就业计划方案和毕业生派遣的依据,劳动合同是毕业生和用人单位明确劳动关系中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学校不是劳动合同的主体,也不是劳动合同的见证方,劳动合同是上岗毕业生从事何种岗位、享受何种待遇等权利和义务的依据。
2、《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内容主要是毕业生如实介绍自身情况,并表示愿意到用人单位就业,用人单位表示愿意接收毕业生,学校同意推荐毕业生并列入就业计划进行派遣。劳动合同的内容及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工作内容、劳动纪律等方方面面,更为具体,劳动权利义务更为明确。
3、一般来说,《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签订在前,劳动合同订立在后,如果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就工资待遇、住房等有事先约定,变可在《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备注条款中予以注明,日后订立劳动合同对此内容应予认可。
4、《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是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关于将来就业意向的初步约定,对于双方的基本条件以及即将签订劳动合同的部分基本内容大体认可,并经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和高校就业部门同意和见证,一经毕业生、用人单位、高校、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签字盖章,即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应,是编制毕业生就业计划和将来可能发生违约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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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左边的左边 于 2007-3-19 16:13 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