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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大学生毕业签约

关于大学生毕业签约

签订协议阶段
  在学生和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之前,可能会签订一份协议书。协议书是学校、学生、企业三方的协议书,应该是教委规定的统一格式的文本,属意向性协议。应该注意的是,协议虽然不是劳动合同,但也牵涉违约金的问题,所以在签订协议之前也要三思而后行。建议学生如果不是很确定会留在此家企业,在签协议前先与企业探讨违约金的问题,争取把违约金降到最低。


协议、合同具体条款上几个常见的问题

1、试用期过长。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相互考察、了解对方当事人而约定的期限。《劳动法》规定了试用期的大原则,即试用期不能超过6个月。《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中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不满六个月的,不得设试用期;满六个月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满一年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个月;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另外,劳动合同当2、合同必备条款缺失。劳动合同分为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其中至少应具备以下7种条款: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合同终止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特别要注意的是劳动报酬条款。一些企业提供的合同上规定劳动报酬“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这实际上等于没做任何规定。此外,岗位是劳动合同的重要内容,在岗位约定方面毕业生应注意避免有“用人单位可以根据需要随时变更劳动合同”的条款。


事人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即为劳动合同期限。

2、合同必备条款缺失。劳动合同分为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其中至少应具备以下7种条款: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合同终止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特别要注意的是劳动报酬条款。一些企业提供的合同上规定劳动报酬“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这实际上等于没做任何规定。此外,岗位是劳动合同的重要内容,在岗位约定方面毕业生应注意避免有“用人单位可以根据需要随时变更劳动合同”的条款。

  

   3、违反协议或合同的违约金。按照相关规定,劳动合同或协议中可以规定违约金的数额,但其是有上限的。现在规定的上限是12个月的工资总和。还要注意的是,劳动合同中只规定单方违约是不公平的,企业违约同样要负责任。



  4、合同文本中有违法条款。有些企业规定“女工3年内不得结婚”,这显然是违反婚姻法的。有些企业声明给予高工资,但是以不给职工上社会保险为条件,这也是违法的。如果出现违法条款,虽该条款无效,但是容易导致与企业间的纠纷。



5、其它。有些企业怕学生签订协议后反悔,收取抵押金或扣留学生有效证件的行为属于不合法行为。企业签订合同的形式应该规范,即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还要加盖企业公章,其缺一不可。



[ 本帖最后由 左边的左边 于 2007-3-19 16:07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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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职小心三类权益侵害



  综观毕业生求职所遇到的权益受侵害的各种问题,这些问题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协议或合同只对企业单方面有利,比如条款中只规定了求职方违约的处罚措施。这样就会导致如果求职的毕业生违约会承担违约责任(如被罚款等),而企业违约则以合同或协议条款中未规定相关处罚措施而逃避责任。

2、不签合同或语焉不详有些企业在试用毕业生时开空头支票,“先试用,后签约”是他们挂在嘴边常说的话;或者不签劳动合同,只签劳务合同,从而拒绝履行对毕业生的各项劳动保障义务。

  3、不当收费一些企业在招聘毕业生时收取报名费,“决定录用”以后向学生收取风险抵押金、服装费、培训费等费用。这些都是不合理的收费,毕业生求职的时候应该拒绝。有些公司根本就是非法的,招聘涉世未深的大学毕业生只是为了骗取报名费等费用。对此同学们一定要提高警惕。

[ 本帖最后由 左边的左边 于 2007-3-19 16:08 编辑 ]
如何面对违约?



          毕业生签约后不得不重新作出选择的时候,应尽快了解、掌握一些相关法规。
毕竟,签约是一个法律行为,借助法律手段保护自身利益也是应当的。

      一般来讲,用人单位在与毕业生签定正式劳动合同前,首先签订的都是由教育部学生高校司统一印制的三方“就业协议书”。既然是毕业生本人、学校及用人单位“三方”协议,签约前毕业生就应该首先了解清楚学校和用人单位对“违约”问题的有关规定。再从法律上分析就业协议上对应的每一个环节,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在什么时间、什么情况下,自己及时履行“告知”义务可以最大限度地降低三方损失,达成相互谅解,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争取主动。

   

      现行的毕业生就业协议属于“格式合同”,但“备注”部分允许三方另行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毕业生不仅应该仔细研究学校和用人单位对协议书正文各项内容的解释,也应该注意利用“备注”中的有关约定来进行自我保护。

   

      举例来说:协议书上仅有两方盖章签字协议是否生效?签约单位尚未征得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尚未办理地方人事部门落户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毕业生提出解约承担何种责任?备注部分,自己是否和用人单位约定协议的免责条款?双方在备注部分中是如何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的?

   

      目前,有关部门正着手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进行规范和修改。在修订文本出台之前,毕业生在重视签订就业协议的同时,还应该重视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但不论签订协议还是合同,一旦发生纠纷、争议,最好的解决办法还是和平协商。对违约的毕业生而言,及早告知原单位自己的志愿变更,主动登门说明自己违约的缘由,承认错误表示歉意,表明自己涉世未深,考虑问题欠周详的事实,用真诚的态度求得对方谅解,同时认真履行违约责任――这些是必须要做的。任何一家开明的用人单位都会对年轻人持宽容态度,只要矛盾不激化,问题一般都能得到妥善解决。违约毕业生切忌态度蛮横、生搬教条,把和原单位的关系搞僵,把原本可以按约顺利解决的事情拖延耽误。

   

      目前在对待毕业生违约金的问题上,国家尚无统一的规定和标准。不排除少数用人单位毫无依据地空抬违约金价格,违约金的收费标准有无一个客观的“度”,是一个值得引起有关部门重视并及早出台相关规定的一个问题。市场经济强调法制,而在法的两大作用――“惩罚”和“预防”之间,“惩罚”是为了“预防”,因此,不能毫无根据地向毕业生乱收违约金,单纯把“惩罚”作为手段。

[ 本帖最后由 左边的左边 于 2007-3-19 16:08 编辑 ]
违约金该不该缴?缴多少?


  在就业形势较为紧张的今天,一些大学毕业生往往希望通过普遍撒网获得满意的工作,她们有时会跟不同的用人单位分别签订“就业协议书”,最后再从中选择一个,这种脚踏几只船的做法不但违背了诚信原则,而且还会产生违约纠纷,所以,签订协议时应十分慎重,一定要考虑清楚了再签约,但是,如果一旦发生了违约,怎么办?



  撕破协议的代价



  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上面有一条规定: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签订协议后,任何一方不得毁约,否则要承担违约责任。这里的违约责任通常以违约金的形式出现。



  绝大多数毕业生提出来的理由主要两条:一是考上研究生或出国留学,二是因为新单位更适合个人发展而另攀高枝。



  违约问题不仅关系到毕业生的流向和发展,关系到学校就业方案的落实,还关系到用人单位的进人计划和经济利益,是一个严肃的政策性问题。此处将中国人民大学学生处就业办公室对毕业生的违约问题的提示公布如下,但违约金具体缴纳原则及金额请咨询各高校就业指导中心。



  就业协议上规定的违约金和劳动合同中规定的违约金有严格区别,毕业生对于双方协商确立的违约金应充分注意它的合理性,违约金一般不应超过5000元。



  1.毕业生被录取为第二学士学位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或批准进入博士后流动站后,本人要求就业的,须经录取单位同意并向学校缴纳违约金3000元后,回生源所在地区就业。



  2.毕业生在签订教育部制定的三方协议书后,因本人原因要求改变就业单位或出国的,须征得原签约单位同意(取得书面退函,交回就业协议书),并按照协议书规定向学校缴纳违约金3000元后,方可与新单位签约或办理出国手续:



  3.毕业生在签订教育部制定的三方就业协议书后,本人要求继续升学的,须征得原签约单位同意(取得书面退函,交回就业协议书),并向学校缴纳违约金1500元。如果签约时单位已在协议上注明允许该毕业生升学。则该毕业生被录取后原协议自动失效,不再追究违约责任。



  4.定向、委培生要求调整就业单位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原单位出具退函,并向学校缴纳违约金(3000元)和培养费(硕士生15000元,博士生21000元)后,经学校上报教育部批准可在户口所在地就业。



  5.毕业生在三方协议书上签字并表明应聘意见后。只要用人单位或学校的任何一方盖章,协议即已生效,这在法律上的依据称做“延迟送达”。这时。不让原单位盖章或不让学校盖章,都将构成违约。



  不该赔偿的,应该赔偿的,应拒绝赔偿的



  根据《劳动法》第3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内的;(2)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3)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而且个人不需承担任何责任。


  《劳动法》第31条还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同时规定。“因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根据劳动部(1995)233号文件的规定,这里的损失包括,(1)用人单位招录其所支付的费用。(2)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3)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



  对于求职者来说,还要了解和明白“协议书”不等于合同。目前,一些企业,包括一些国有大型企业,以与毕业生签订《毕业生服务期协议书》来代替《劳动合同》,在《协议书》中只规定毕业生定期服务的时间,义务和违反约定时的赔偿,而很少提用人单位应该提供的工资标准、工作岗位和工作条件等《劳动合同》必有的约束用人单位的条款。其用意是达到既不与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又要通过高额的违约赔偿限制毕业生辞职的目的。



  用人单位要求签订《毕业生服务期协议书》的依据是教育部颁布的《高等学校毕业生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第14条,“高等学校毕业生实行定期服务制度。服务期一般为5年,随着人事。劳动制度的改革,具体服务年限和办法也可以由用人单位与学生根据实际情况商定”。《方案》有关“定期服务制度”的条款,并没有规定毕业生违反定期服务的赔偿责任。



  我国颁布实施《劳动法》以后,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用人单位与员工的劳动关系应当由《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来调整。所以,真正具有法律效应的应是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而不应是《毕业生服务期协议书》。



  违约金不应高于年薪。当发生违约纠纷时,双方争论,纠缠的往往是违约赔偿问题。关于违约赔偿,虽然劳动法没有规定违约赔偿的最高限额和具体数额,但是一般不应当超过毕业生的年工资。而且赔偿应以实际赔偿为原则,即违约金和单位实际损失相符如用人单位招录其所支付的费用,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等。



  谨防搭车赔偿,一些用人单位为了保证毕业生能在本单位长期工作,在协议里增加了名目繁多的赔偿条款。如北京市的一些单位在《毕业生服务期协议书》中约定,毕业生提前解除劳动合同需要赔偿外地生源进京安置费。有的甚至约定用人单位有权将毕业生的户籍转回毕业生原籍或者学校所在地。这是明显的搭车赔偿。用人单位在接收外地生源的毕业生时,并不需要向地方政府缴纳任何费用;其次,户籍管理是公安部门的职权范围,公安部门依据国家和北京市政府的法律,法规管理户籍,户口的转入和转出不是也不应当是用人单位和毕业生的约定。



  而对于因受骗上当误上“贼船”的毕业生来说,毁约实际上是一种维护自己正当权益的行为。毕业生应该理直气壮地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但千万记住,签约前需要理智判断,签约后不要轻易毁约

[ 本帖最后由 左边的左边 于 2007-3-19 16:11 编辑 ]
关于《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说明  

一、什么是就业协议书

    就业协议书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权利和义务的书面表现形式。就业协议一般由国家教育部或各省、市、自治区就业主管部门统一制表。

    1、 毕业生就业协议是毕业生在校时,与用人单位、学校三方协商签订的,是编制毕业生就业计划依据。

    2、 毕业生就业协议的内容主要是毕业生如实介绍自身情况,并表示愿意到用人单位就业、用人单位表示愿意接收毕业生,学校同意推荐毕业生并作为两者供需方的见证出现。

    3、 就业协议是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关于将来就业的意向的初步约定,并经用人单位的上级主客部门、学位签字盖章,即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毕业生和用人单位不得任意更改,否则将要负有违约的责任。

二、《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管理办法

    1、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达成一致意见后,均须签订《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

    2、 《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由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制定,毕业生每人只有一式三份。

    3、 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复印、复制、翻印;在签订《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时,如果出现破损等情况而不能使用,可持原件到就业指导处申请更换;不得挪用、转借、涂改,否则视为无效。

    4、 毕业生在协议书上签署个人意见后,用人单位或学校两方之中有一方在协议书上签字,毕业生即不得单方面终止协议的签订工作。毕业生违约时,必须输完毕与签约单位的解约手续,然后将原协议书交还就业指导处,并换取新的协议书。

    5、 毕业生如果不慎将协议书遗失,学校原则上不再补发,到毕业派遣时,毕业生回生源地参加二次分配。若因特殊情况需要补发时,毕业生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由所在院(系)主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负责人签署意见,经就业指导处调查并研究之后酌情处理。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时,就业指导处方予受理:(1)、经核查,协议书确实发球遗失者;(2)、就业指导处收到毕业生的申请书两个星期以上;(3)、毕业生须交纳相当于违约金数额的费用。

    6、 凡是通过地方或部委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与用人单位签订《高校我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毕业生,签约时可使用他们提供的《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但是毕业生回校后必须与学校补签《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毕业生如果另有选择,则必须与原签约单位解除所签订的协议。

三、《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VS.劳动合同

    《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与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录用毕业生时所订立的书面协议,但两者分处两个相互联系的不同阶段,表现在:

    1、《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是毕业生在校时,由学校参与见证的,与用人单位协商签订的,是编制毕业生就业计划方案和毕业生派遣的依据,劳动合同是毕业生和用人单位明确劳动关系中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学校不是劳动合同的主体,也不是劳动合同的见证方,劳动合同是上岗毕业生从事何种岗位、享受何种待遇等权利和义务的依据。

    2、《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内容主要是毕业生如实介绍自身情况,并表示愿意到用人单位就业,用人单位表示愿意接收毕业生,学校同意推荐毕业生并列入就业计划进行派遣。劳动合同的内容及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工作内容、劳动纪律等方方面面,更为具体,劳动权利义务更为明确。

    3、一般来说,《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签订在前,劳动合同订立在后,如果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就工资待遇、住房等有事先约定,变可在《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备注条款中予以注明,日后订立劳动合同对此内容应予认可。

    4、《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是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关于将来就业意向的初步约定,对于双方的基本条件以及即将签订劳动合同的部分基本内容大体认可,并经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和高校就业部门同意和见证,一经毕业生、用人单位、高校、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签字盖章,即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应,是编制毕业生就业计划和将来可能发生违约情况等。

※ 来源:未名威客网 www.wmwk.net

[ 本帖最后由 左边的左边 于 2007-3-19 16:13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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